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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2014-06-09 13:04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旅游专业学生除外)。

五、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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