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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2014-06-09 13:05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第五条之规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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