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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的终止和取消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13: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第十一条之规定

1.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2.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者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四年的(专科)停发国家助学金;

3.在评议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取消评定当年和下学年的评定资格;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即可终止国家助学金,并取消下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5.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铺张浪费以及其他把资助资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学校有权终止其继续获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