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第十一条之规定
1.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2.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者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四年的(专科)停发国家助学金;
3.在评议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取消评定当年和下学年的评定资格;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即可终止国家助学金,并取消下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5.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铺张浪费以及其他把资助资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学校有权终止其继续获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