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学生会章程》之规定。
二、条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在学生中威信高;语言表达能力强、有相应职位要求的特长(写作、书法、文艺、体育、口才等)。
三、产生办法:
(一)各部正副部长及正副秘书长由本部门成员直选产生。得票过半者高者当选;得票均不过半,取得票数高者前二名重新选举,重新投票后得票高者当选(无论票数是否过半);如票数仍相同,学习优秀者当选(以全年全部科目总成绩均值计算)。
(二)正副主席在正副部长及正副秘书长中由正副部长及正副秘书长选举产生。主席在副主席、正部长及正秘书长中产生,副主席在副部长及副秘书长中产生。选举得票过半,票高者当选;得票均不过半,取得票数高者前二名重新选举,得票高者当选(无论票数是否过半)。如票数仍相同,学习优秀者当选(以全年全部科目总成绩均值计算)。
(三)正副主席的选举在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选举之后第二周进行。如相关部门由于选举正副主席而产生空位,在上次选举得票高的前二名中重新选举产生。
(四)监督:所有选举必须有学工干部亲临现场督察并宣布选举结果。
(五)试用与考察:学生干部当选后均有1-3个月的试用考察期,能正常履行职责者留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在相应范围内重新选举产生。